联盟章程

中国移动物联网联盟章程

第一章    总则

第一条     联盟的名称:中国移动物联网联盟(以下简称联盟)。英文译名:China Mobile IoT Alliance,缩写为:CMIoTA

第二条     联盟的性质:联盟是由中国移动联合行业合作伙伴共同发起,由国内外从事物联网芯片、模组、操作系统、终端、网络、平台、应用等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,按照“自愿、平等、合作、共赢”原则组成的互利共同体,是围绕物联网产业相关前沿技术、产品及解决方案等开展技术研发、应用落地、产业化等工作的非营利性组织。

第三条     联盟的定位:联盟定位为“物联网生态的构建者、物联网产业的推动者、物联网前沿的探索者”,是产品资源的重要宝库、产品销售的重要渠道、产业交流的重要平台。联盟以“开放共享、合作共赢”为宗旨,推动物联网产业相关产品的广泛应用,促进物联网各行业合作伙伴的交流与协作,构建合作共赢的物联网生态圈。

第四条     联盟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、政策。

第五条     联盟接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指导。

第六条     联盟秘书处常设在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,秘书处办公地点:重庆市渝北区杨柳北路8号渝兴广场D2A幢。


第二章    联盟任务与工作内容

第七条     联盟主要工作内容

(一)信息共享:建立物联网产业各方沟通和交流机制,举办展览展示、峰会论坛、主题沙龙、研讨会等,及时发布联盟政策、产品和技术标准等动态信息,扩大联盟影响力,提高产业凝聚力。

(二)协同创新:推动联盟成员联合开发领先产品,促进物联网行业向好发展;推动物联网技术标准市场化,形成满足市场需求与行业发展的物联网技术标准体系。

(三)联合推广:打造联盟产品库、方案库,举办系列推广活动,包括但不限于新品发布会、产品展示会、产品交流会等,促进需求与方案对接、商机落地,打造示范项目。

(四)产业推动:借助中国移动和广大合作伙伴资源,针对共性问题重点投入资源,推动产业发展。


第三章    组织机构

第八条    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:理事会、执行委员会、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。

第九条     理事会的组成、职责和议事规则

(一) 理事会的组成

联盟理事会由理事成员单位组成,是联盟常设决策机构。为保证联盟运行过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,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一名和副理事长单位若干。理事会成员任期两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

(二)理事会的职责

1、审议联盟章程;

2、审议、批准联盟发展规划、工作计划及会议计划;

3、提名、选举和任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、秘书长、执行秘书长;

4、审核新会员的加入、退出;

5、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;

6、决定联盟执行委员会的设立、取消;

7、监督指导秘书处工作,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;

8、监督指导执行委员会工作,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;

9、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;

10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(三)理事会的议事规则

1、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。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。原则上理事会年会每年需召开两次。如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,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,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,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。

2、理事会会议需要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参加,会议表决需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单位通过方可生效;每一理事会成员单位只享有一票表决权。

第十条     联盟执委会的组成、职责

执行委员会(简称执委会)由理事会根据联盟发展需要设立,向理事会汇报工作。

(一) 执委会的组成

由相关领域的联盟成员组成,是在对应专业领域内落实联盟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执行机构。

(二) 执行委员会职责

1、按照联盟战略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,制定本领域的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;

2、组织本领域成员之间的合作交流,负责拟定本领域产品、技术、营销、渠道资源的合作方案,提交理事会审议;

3、负责研究本领域市场需求、商业模式,提出业务发展建议;

4、负责收集、提出本领域技术标准制定需求和技术发展规划;

5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执委会会议,可以通过面对面会议、电话会议等形式推进执委会工作,形成会议记录,并提交秘书处。执委会成员单位需安排相关领导和专家参加,如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执委会会议视为自动退出执委会。

第十一条  联盟专家委员会的组成、职责

(一)专家委员会的组成

联盟专家委员会由物联网、大数据、云计算、人工智能、通信等领域院士、教授、学者等权威专家组成。

(二)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

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的智库,负责为联盟成员企业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,出席各类会议活动,解读国家、行业相关政策。专家委员会在联盟理事会领导以及秘书处的协调下开展工作。

第十二条  秘书处的组成、职责

(一) 秘书处的组成

联盟秘书处是联盟常设执行机构,接受理事长领导。秘书处设秘书长、执行秘书长各一名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两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

(二) 秘书处的职责

1、根据理事会决议,负责修订联盟章程;

2、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,负责组织、管理、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;

3、负责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;

4、组织撰写联盟年度工作计划,制定年度工作报告;

5、负责审批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,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审查;

6、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的工作;

7、负责媒体宣传、展会推广、合作交流等工作;

8、负责联系各执委会,指派专门联系人负责执行委员会横向工作支撑协调;

9、督办执委会按照年度计划开展工作;

10、负责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第四章    联盟成员单位

第十三条  联盟成员单位包括:理事会成员单位和普通成员单位。

第十四条 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,从事物联网产品生产、技术研发、应用创新、科研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联盟成员单位。

第十五条  联盟成员单位的条件

(一)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;

(二)拥护本联盟的章程,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;

(三)在本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(四)履行成员义务,积极参加联盟活动。

第十六条  联盟成员单位的产生

(一)理事成员单位

1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单位的产生:从理事成员单位中选举产生,理事会审核理事成员单位提交的资格申请,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理事成员单位表决通过后,经联盟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,期间无异议,其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单位资格自公示期结束之日起生效。

2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单位资格的终止:未能履行其义务,经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决议,终止其资格。

3、理事单位的产生:三家(含三家)以上现任理事成员单位联合推荐联盟成员单位,报理事会表决,经三分之二或以上参会理事成员单位表决通过后,经联盟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,期间无异议,其理事单位资格自公示期结束之日起生效。

4、理事单位资格的终止:分为自愿退出、自动终止和被除名。

(1)、自愿退出:须向理事会提交退出申请,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。

(2)、自动终止:参与度、贡献度不足,或未经理事会审议批准,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、会员代表大会等联盟重要活动,理事单位资格自动终止。

(3)、被除名:经理事会审议批准,对未能履行成员义务的,或严重违反联盟章程、协议或其他有关规定的,予以除名。

(二)普通成员单位:符合联盟成员资格基本条件的相关组织,可向联盟提出申请,成为本联盟的普通成员。

普通成员单位的退出:普通成员单位可自愿退出。连续2年未参与联盟生态活动的单位视为自动退出。不执行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决议、未能履行成员义务的,或严重违反联盟章程、协议或其他有关规定的,经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,予以除名。

第十七条  联盟理事成员单位的权利

(一)加入联盟自愿、退出联盟自由的权利;

(二)获得联盟面向全体成员发布的资讯和相关信息;

(三)参加本联盟的活动,如高峰论坛、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、合作伙伴大会、主题沙龙等活动;

(四)对联盟提出建议、批评、监督;

(五)获得本联盟服务以及与联盟其他成员单位合作的优先权;

(六)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、决议和事项;

(七)联盟组织换届的选举和被选举权;

(八)申请组织举办联盟相关活动。

第十八条  联盟理事成员单位的义务

(一)遵守联盟章程、执行联盟决议;

(二)完成联盟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,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;

(三)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,以利开展日常工作;

(四)委派行业专业人才配合联盟组织、编写相关系统技术标准等文件,推动行业技术发展;

(五)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,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;

(六)遵守、维护联盟成员单位享有的产品、技术等相关的知识产权;

(七)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、经费筹措提供支持,并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、科研、编撰出版物、优秀产品和案例推广等工作。

第十九条  联盟普通成员单位的权利

(一)加入联盟自愿、退出联盟自由;

(二)获得联盟面向全体成员发布的资讯和相关信息;

(三)参加本联盟的活动,如高峰论坛、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、合作伙伴大会、主题沙龙等活动;

(四)对联盟提出建议、批评、监督;

(五)获得本联盟服务以及与联盟其他成员单位合作的优先权。

第二十条  联盟普通成员单位的义务

(一)遵守联盟章程、执行联盟决议;

(二)完成联盟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,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;

(三)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,以利开展日常工作;

(四)委派行业专业人才配合联盟组织、编写相关系统技术标准等文件,推动行业技术发展;

(五)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,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;

(六)遵守、维护联盟成员单位享有的产品、技术等相关的知识产权。

第二十一条    联盟成员单位的加入方式

(一) 准备加入联盟的材料

书面申请(盖章)或通过联盟官网申请,准备内容包括单位信息、负责人(理事或联盟负责人)个人信息及简介、单位联络人信息及简介。

(二)提交加入联盟的申请

1、向联盟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,或通过联盟官网(http://iot.10086.cn:81/)进行线上申请;

2、理事会闭会期间,普通成员由秘书处审议通过,理事成员保留候选资格;

3、经批准通过后,新加入单位与联盟所有单位建立了契约关系,联盟新成员应指派专人与本联盟建立工作联系。

(三)申请单位从属关系说明

1、申请人是现有成员单位全资控股子公司,享受联盟成员待遇,以集团公司名义在联盟内开展活动,不单独申请加入联盟。

2、申请人已经是成员单位,其集团公司后续申请加入联盟,下属单位退出联盟,以集团公司名义开展活动。

3、申请人属于现有成员单位投资公司,可以单独申请加入联盟。

第二十二条    联盟成员主体变更

当联盟成员的主体发生变更时,成员需要在变更发生后的三十日内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的变更通知,秘书处受理并进行变更登记,由于变更引起的其它事宜根据联盟章程处理。

第二十三条    联盟成员退出

(一)成员主动退出: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,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成员资格。

(二)成员被动退出: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,则自动取消成员资格。

第二十四条   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
第五章    经费管理

第二十五条    联盟暂不向成员收取费用,联盟运作经费主要来自理事会单位承担。主要包括聘请专家费用、会议经费、技术或市场考察费用、联盟日常运作开支、网站建设和维护费用、资料和宣传费用等及其它有关开支。理事会单位承担各自发起活动的经费。

第二十六条    联盟成员申请举办联盟相关会议,需要承担相关会议费用。

第六章    联盟的终止程序

第二十七条   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。


第二十八条    联盟解散须经全体联盟成员单位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。


第二十九条    由理事会负责联盟终止及善后事宜处理。

第七章    附则

第三十条 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
第三十一条  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联盟理事会所有,经联盟第三届理事会会议审核通过后生效。
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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